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1760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益联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于坤云,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益联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