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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彦琴、丁建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民终182号
案件名称马彦琴、丁建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彦琴,丁建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彦琴,女,回族,1970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峰,男,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建有,男,回族,1962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红宾,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磊,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彦琴因与被上诉人丁建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知民初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彦琴与丁建有于2017年3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彦琴申请撤回上诉,丁建有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因丁建有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马彦琴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知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丁建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丁建有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彦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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