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48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美轮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以南宁夏大道以西华凯大厦1层10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乔彦玲,经理。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沧州美轮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