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芳永恒商贸有限公司顺兴顺意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怡馨家园21号楼21-27,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北京亿芳永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裕祥花园甲20号(北京裕龙花园大酒店空港分店),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亿芳永恒商贸有限公司顺兴顺意分公司、北京亿芳永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亿芳永恒商贸有限公司顺兴顺意分公司、北京亿芳永恒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