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669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婧雯,女,1997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div>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婧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1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移送至本院管辖,原审案号为(2020)沪0104民初18190号。
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现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诉调对接标准,免于收取。
审判员 孙闫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