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24号 原告:厦门思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路****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58354653R。
法定代表人:梁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展,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有旺,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原告厦门思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宋有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思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1年1月18日,原告厦门思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厦门思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思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思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思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