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713号 原告:朱迅,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伟,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萍,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新豹,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伟,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萍,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唐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9WTMU8G,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塍镇上街村。
法定代表人:娄绍琦。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朱迅、王新豹与被告台州唐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朱迅、王新豹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迅、王新豹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迅、王新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228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朱迅、王新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