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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天津和泰恒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艾维斯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1民初7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天津和泰恒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艾维斯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省艾维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和泰恒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74号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一村工业区凤凰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仪,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和泰恒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韩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晓凯,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艾维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毛位华,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和泰恒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艾维斯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提出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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