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93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客易爽百货店,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棠涌西苑路14号之8。
经营者:黄立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客易爽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