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42号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叶永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金,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温爱荣。
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