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46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宇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建县四平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法定代表人:李春俊。
被告深圳市第九元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戴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建县四平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第九元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退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