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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陈美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5民初68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陈美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陈美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68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美君,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美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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