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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4民初10979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陈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0979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2号云峰商业大厦11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P。

法定代表人:苏景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俊,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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