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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诚百达电子厂、刘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8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龙华新区诚百达电子厂、刘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诚百达电子厂,刘春,陈玲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诚百达电子厂。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

经营者:梁力甜,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诚百达电子厂(下称诚百达电子厂)因与被上诉人刘春、陈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20914805.7)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

因此,本案管辖权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存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地点作为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的连接点。

本案中,刘春、陈玲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网购方式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收货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且陈玲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广东省东莞市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且上述收货地址与原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之外的行政区域,在原审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诚百达电子厂是否存在被诉侵权行为,有待实体审理中进行查明后认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理的范围。

故诚百达电子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诚百达电子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诚百达电子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刘春、陈玲未能举证证明上诉人实施了制造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且上诉人的生产地和涉案专利产品的生产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即便刘春、陈玲主张上诉人的制造行为构成侵权,其被控侵权行为地也应当是在广东省深圳市。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到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刘春、陈玲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刘春、陈玲起诉时提交的主要证据有:①由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6)粤莞东莞第039824号公证书,以证明陈玲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网购方式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上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

该公证处对网上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其中“买家信息”显示收货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座7楼(陈建华收)”;

“卖家信息”显示供应商为“诚百达电子厂”;

②由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6)粤莞东莞第040102号公证书,以证明陈玲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在上述收货地址收取上述网购产品。

该公证处对上述网上订购、付款、收货、拆封、封存的整个过程均办理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刘春、陈玲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网购方式向诚百达电子厂购买了涉诉侵权产品并由诚百达电子厂邮寄至广东省东莞市。

根据诚百达电子厂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主要涉及地域管辖异议问题,具体表现为刘春、陈玲网购涉嫌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广东省东莞市能否认定为本案侵权行为地。

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方式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一个完整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买受人收货地可认定为销售地之一。

因此,广东省东莞市可认定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且陈玲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东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东省东莞市可认定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诚百达电子厂的上诉理由,虽然诚百达电子厂住所地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对其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刘春、陈玲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对于诚百达电子厂主张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诚百达电子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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