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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光复路二利百货批发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民辖终8号
案件名称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光复路二利百货批发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光复路二利百货批发部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辖终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徐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长春市光复路二利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

经营者:孙富。

上诉人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春市光复路二利百货批发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和被控行为主要施行地均在浙江省金华市,被上诉人将长春市光复路二利百货批发部列为被告只是便于在其所在地诉讼,这违反了法律的精神。

请求依法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917号民事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之一长春市光复路二利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在吉林省长春市,故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销售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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