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23执10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K,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淄区稷下明顺酒水经营部,经营场所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186#-2。
被执行人王昌顺,男,汉族,1981年11月29日出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淄区稷下明顺酒水经营部、王昌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临淄区稷下明顺酒水经营部、王昌顺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9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