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808号 原告:杭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文路********。
法定代表人:王乃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铁,蔡呈胜,温州高翔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郑金龙,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屠绮峰,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金龙、屠绮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