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5409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诉讼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知识产权首席顾问。
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鑫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黄山西路常发广场8号楼22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子竟。
委托���理人:周婕,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雯倩,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镇江鑫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