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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终1219号
案件名称1219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史志怀,杨瑞嘉,周干,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民终1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芝兰路18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瑞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史志怀,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人):杨瑞嘉,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干,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48号(苏豪国际广场A幢二层B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颖,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澜德公司)、史志怀、杨瑞嘉、周干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思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史志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沈浩,上诉人麦澜德公司、杨瑞嘉、周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沈浩,被上诉人伟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徐丽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澜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

2.将一审��决第一项改判为,确认专利号为201320752362.7名为“一种一次性阴道电极”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为史志怀、杨瑞嘉;

3.将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专利号为201320752362.7名为“一种一次性阴道电极”实用新型专利权归麦澜德公司所有;

4.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伟思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为周干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没有事实基础。

伟思公司并未举证周干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一审法院以推理方式认定周干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没有法律依据。

2.史志怀、杨瑞嘉在伟思公司工作期间的本职工作并不涉及涉案专利,伟思公司也未向史志怀、杨瑞嘉交付过相关任务。

3.涉案专利完成时(申请日),史志怀、杨瑞嘉已经不在伟思公司工作,因此涉案专利不可能系史志怀、杨瑞嘉的职务发明。

4.伟思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包含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涉��专利是麦澜德公司在先前专利基础上进一步研发而来,与伟思公司无关。

史志怀的上诉请求:1.将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确认专利号为201320752362.7名为“一种一次性阴道电极”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为史志怀、杨瑞嘉。

2.将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专利号为201320752362.7名为“一种一次性阴道电极”实用新型专利权归麦澜德公司所有。

事实与理由:其和杨瑞嘉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发明完成时由于两人与麦澜德公司的工作关系,专利权应归麦澜德公司所有。

杨瑞嘉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与史志怀相同。

周干的上诉请求:确认其不是专利号为201320752362.7名为“一种一次性阴道电极”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

事实与理由:其没有参与涉案专利的研发。

伟思公司二审辩称,一审���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伟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专利号为201320752362.7名为“一种一次性阴道电极”实用新型专利归伟思公司所有。

2、确认上述专利发明人为史志怀、杨瑞嘉和周干。

3、本案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由麦澜德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史志怀、杨瑞嘉、周干均为伟思公司的前员工,分别为伟思公司研发部及产品部、质量部负责人,在工作期间主导了与涉案专利相关的研发、设计、生产、上市等工作。

史志怀、杨瑞嘉分别于2013年2月6日、2013年7月23日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在与伟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即进入麦澜德公司工作。

2014年8月,伟思公司发现周干以其配偶周荣兰名义入股麦澜德公司并将伟思公司技术泄露给麦澜德公司后,将周干开除。

麦澜德公司成��于2013年1月,与伟思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致。

史志怀与杨瑞嘉作为发明人,麦澜德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了涉案专利并于2014年6月4日获得授权。

周干虽然没有作为书面上的发明人,但涉案结构中的结构及材料设计均由其提供,为实际发明人。

史怀志、杨瑞嘉、周干在伟思公司任职期间,受伟思公司的工作任务指派,长期利用公司的资金、场地、设备、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进行阴道电极项目的科研开发,而本案所涉专利与上述项目为同一项目领域且密切相关,属于以上三人在伟思公司工作期间的本职工作,也是伟思公司分配给其研究项目下的工作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以上三人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涉案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权归伟思公司所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涉案专利权情况2013年11月25日,麦澜德公司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次性阴道电极”,专利号为201320752362.7的实用新型专利。

2014年6月4日,该专利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权利证书上记载发明人为史志怀、杨瑞嘉,专利权人为麦澜德公司。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一次性阴道电极,包括由绝缘材料制成的上壳体(1)和下壳体(4),由导电材料制成的上电极(2)和下电极(3);

所述上壳体(1)和下壳体(4)通过定位装置固定装配成一个空心的前端呈光滑圆弧面的圆棒形结构;

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电极(2)包括第一上电极(2-1)和第二上电极(2-2),第一上电极(2-1)和第二上电极(2-2)对称嵌入所述上壳体(1)的内壁上,透过所述上壳体(1)上对称的两个窗口,与所述上壳体(1)的表面构成光滑的弧面;

所述下电极(3)包括第一下电极(3-1)和第二下电极(3-2),第一下电极(3-1)和第二下电极(3-2)对称嵌入在所述下壳体(4)的内壁上,透过所述下壳体(4)上对称的两个窗口,与所述下壳体(4)的表面构成光滑的弧面;

第一上电极(2-1)、第二上电极(2-2)、第一下电极(3-1)和第二下电极(3-2)分别延伸到上壳体(1)和下壳体(4)的末端,通过插入上壳体(1)和下壳体(4)内的连接器与测试仪器信号连接。

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阴道电极,其特征在于上壳体(1)和下壳体(4)装配成空心结构的末端为圆滑的不对称的丁字结构。

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阴道电极,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材料为橡胶、硅胶或塑料,所述上壳体(1)和下壳体(4)通过绝缘材料注塑成型。

权利要求4为: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阴道电极,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材料为可注塑的导电材料,所述第一上电极(2-1)、第二上电极(2-2)、第一下电极(3-1)和第二下电极(3-2)分别与所述上壳体(1)和下壳体(4)一起通过二次注塑成型直接嵌入在所述上壳体(1)和下壳体(4)的内壁上,与所述上壳体(1)和下壳体(4)构成一体结构。

权利要求5为: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阴道电极,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壳体(1)和下壳体(4)的窗口边缘分别有若干定位孔,所述第一上电极(2-1)、第二上电极(2-2)、第一下电极(3-1)和第二下电极(3-2)的伸出窗口部分的对应位置分别设置有若干嵌入所述定位孔的定位齿。

权利要求6为: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阴道电极,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注塑的导电材料为加有导电粉的导电橡胶、硅胶或塑料。

权利要求7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阴道电极,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装置为分���设置在所述上壳体(1)和下壳体(4)的定位柱及卡扣。

权利要求8为:根据权利7所述的阴道电极,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柱和卡扣分别为3个,分别设置在所述上壳体(1)和下壳体(4)的末端。

权利要求9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阴道电极,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器为四个金属柱状连接器,其一端分别插入所述上壳体(1)和下壳体(4)的末端端面的孔中,与所述第一上电极(2-1)、第二上电极(2-2)、第一下电极(3-1)和第二下电极(3-2)连接,另一端通过信号线与测试仪器连接。

二、伟思公司及史志怀、杨瑞嘉、周干在伟思公司就职情况伟思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家庭健康产品及计算机软件的研发、生产、代理销售的企业。

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10日,原公司名称为南京伟思医疗���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王志愚,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

医用电子仪器技术咨询及售后服务等。

2015年11月5日,原告变更登记为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范围没有发生变化。

伟思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对于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比较重视,有专门的研发团队、研发规划以及与之配套的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自2010年起,伟思公司先后申请了包括“一种阴道电极”、“一种心理素质训练评估装置”、“一种智能电刺激电路装置”等11项专利。

史志怀、杨瑞嘉、周干原均为伟思公司员工,系上述多项专利的共同发明人。

史志怀自2002年11月1日起在伟思公司工作,担任研发部负责人,直接负责伟思公司技术研发的总体工作,包括确定产品需求,制定产品方案,组织新产品的研发及现有产品的改进,控制研发项目进度及部门管理,组织制定、审核工艺技术文件,完成起草、制定产品企业标准等。

杨瑞嘉自2007年10月25日起在伟思公司工作,担任市场部经理、产品部经理,从事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负责对产品的定义,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方向调查,负责产品的售前技术支持等。

周干自2011年2月21日起在伟思公司工作,在研发部担任高级结构工程师,史志怀是其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包括盆底反馈项目的修模,生物刺激反馈仪项目的结构设计以及一些预备研发等。

三、麦澜德公司的成立、经营及史志怀、杨瑞嘉、周干等人入职情况2012年10月31日,杨瑞嘉通过伟思公司邮箱向史志怀发送了一份名为《南京天橙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计划书》的邮件,该邮件内容是拟成立一家与伟思公司有市场竞争关系的公司,《商业计划书》具体包括了公司的概况、主要经营管理人、项目涉及的产品描述、市场分析、财务预测、融资计划、股东构成表等。

其中,项目运营及团队架构:总经理杨瑞嘉、研发负责人史志怀、生产负责人陈彬(一审法院受理的关联案件第三人),项目名称:××筛查诊断及治疗系列产品,所处行业:医疗健康(妇女产后康复),主要产品:盆底肌电筛查仪,盆底阴道一次性电极,项目满足及解决的问题:一次性消毒盆底电极是行业内首创。

上述《商业计划书》形成两个月后,2013年1月16日,麦澜德公司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起人为崔爱堂、阎玉霞、周荣兰、陈晓艳、李立弘,分别出资46.5万、40.4万、22.5万、9万、9万和22.5万。

2012年12月31日,南京九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记载: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全体股东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缴足。

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后麦澜德公司将注册资本增资至25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健,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生产、医用电子仪器技术研发、咨询、服务;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服务等。

公司股东为崔爱堂、杨东、阎玉霞、周荣兰、陈晓艳、李立弘、王健,其中,崔爱堂系杨瑞嘉母亲,周荣兰系周干的妻子,陈晓艳系郑伟峰(原为伟思公司员工现在麦澜德公司工作)的妻子,其余股东均系杨瑞嘉的朋友。

麦澜德公司成立后不到一个月,2013年2月6日,史志怀从伟思公司处离职,在《离职交接单》��史志怀承诺:离开伟思公司后,对本人了解的伟思公司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承诺不向其他个人或公司泄露与伟思公司有关的管理、产品、技术和客户资料,如有违背,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和民事责任。

2013年3月,史志怀入职麦澜德公司并工作至今,担任副总经理一职。

同年7月8日,杨瑞嘉向伟思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在其提出申请但尚未离职期间,杨瑞嘉就着手为麦澜德公司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手续,2013年7月17日,《江苏省医疗器械新开办企业行政许可公示(第309号)》内容载明,麦澜德公司的企业负责人是杨瑞嘉,拟生产产品范围为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2013年7月23日,杨瑞嘉从伟思公司处离职,在《离职交接单》上杨瑞嘉亦签署了同史志怀相同的保密承诺。

离职后,杨瑞嘉即入职麦澜德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全面负责生产经营。

2014年8月,伟思公司以周干不服工作安排拒不签订保密协议,且其妻子在竞争企业(麦澜德公司)担任股东为由,解除了与周干的劳动关系,后周干入职麦澜德公司工作,担任售后经理一职。

除涉案专利外,麦澜德公司还先后申请了“一种阴道电极”、“一种盆底肌功能筛查的装置”等8项专利。

其中,名称为“一种阴道电极”(专利号为201210435831.2)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杨东。

该发明专利与涉案专利相比,外部整体造型、所用材料、工作原理等均相同,不同点在于该发明专利只有上下2个电极采集肌电信号,而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有4个电极,因此能够同时检测阴道内左右两侧或上下两侧的肌电信号。

伟思公司认为,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上述9项专利均是史志怀、杨瑞嘉、周干等人在伟思公司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均应为伟思公司所有,而史志怀、杨瑞嘉、周干等人为将上��专利据为己有,以其亲属和朋友的名义成立麦澜德公司,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规避法律。

四、伟思公司在涉案专利领域的研发过程自2011年起,伟思公司就为一次性阴道电极项目进行了长期大量的投入与研发,而史志怀、杨瑞嘉、周干在伟思公司处工作时参与了涉案技术的设计、研发。

伟思公司提供了一系列文件档案和技术资料,其中,《伟思知识产权规划》、《阴道电极立项文件》、《阴道电极技术报告》、《设计开发计划书》等技术文件由史志怀负责编写、制定。

与涉案专利技术直接相关的立项资料系《阴道电极立项文件》,该文件载明创建人为史志怀,形成时间为2011年5月31日,内容包括了:《阴道电极、直肠电极新产品研发会议》、《阴道电极、直肠电极项目设计开发计划书》、《阴道电极、直肠电极项目��计开发任务书》等。

《新产品研发会议》记载了史志怀在会上的发言,“阴道电极和直肠电极配套我公司销售的生物刺激反馈仪使用,属于产品的主要部件和耗材,随着我公司产品销量的增加,阴道电极和直肠电极的市场销量急剧增加,从节省成本和扩大市场占有率方面考虑,我公司有必要研发阴道电极和直肠电极”。

在该项目的研发过程中,编制设计开发任务书、编写产品标准及备案、样品样机的内部确认、样品样机的型式检验和产品注册申请均由史志怀负责,阴道电极线工艺的设计由周干负责完成。

2011年6月20日,史志怀负责编写的《阴道电极技术报告》详细阐述了阴道电极的工作原理、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的依据、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以及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分析等内容,《报告》中记载“盆底肌肉收缩时的电信���,通过引导电机的不锈钢片传导到电极线,电极线与治疗仪主机相连,这样治疗主机就能采集到盆底肌肉的电信号……”,“阴道电极原是‘生物刺激反馈仪’的附件,已经随‘生物刺激反馈仪’整机注册,注册号为:苏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2100722号,注册标准编号为:YZB/苏06**-2010《Myotrac系列生物刺激反馈仪》”,“阴道电极材料的选择主要考虑到生物相容性要求,ABS粒料还有考虑到耐消毒液的腐蚀,经过与多家供应商沟通,我们选中了符合生物相容性要求,耐酒精、戊二醛等消毒剂侵蚀的ABS材料,牌号为HWG47MD”,“产品开发完成后,进行了样机的试制,其中一台送到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进行了注册检测,……进入临床应用2年多了,其生物相容性已经得到验证”。

2011年11月18日,伟思公司基于上述研究成果申请了一项名称为“一种���道电极”的实用新型专利,并将该专利产品推向市场。

2011年11月19日,伟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愚向伍夏(伟思公司的副总经理)、杨瑞嘉发送电子邮件《2012Medical观展总结》,对参展的盆底设备的描述有:电极1,阴道电极2通道,左右各一通道。

电极2,阴道电极2通道,上下各一通道。

电极3,引导电极3通道,1导压力,2导表面肌电。

并表示“有些很可能是我们下一代设计的考虑”。

2012年2月17日,伟思公司根据用户反馈提出了阴道电极产品的改进意见并制定了《产品品质提升立项列表》,该文件对现有阴道电极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描述,并针对问题逐一列明了立项目标和验收标准。

同时,伟思公司认为要彻底解决现有阴道电极产品不可避免存在的消毒液残留和重复使用引起的交叉感染问题,就必须降低产品��本,向一次性使用的方向研发。

为此,伟思公司展开了以导电硅胶为材料的阴道电极套的调研、评估与论证。

伟思公司安排周干负责导电硅胶的市场调研工作,周干与市场上多个厂家进行了沟通,2012年5月25日提出了以导电硅胶为材料的阴道电极套的生产要求:1.材质柔软,建议用橡胶、硅胶类;

2.局部能导电,不影响电极功能;

3.一次性使用,最好是白色,乳白色、透明均可;

4.材料要无刺激性。

可以看出,上述硅胶材料、局部导电、一次性使用、无刺激性等要求与涉案专利的相关技术特征一致。

2012年6月6日,周干编写的《阴道电极套可行性调研》详细反映了伟思公司与多个厂家沟通洽谈的过程,并对一次性电极套的参数要求及生产条件进行了确认,最终确定了适合的生产厂家。

2012年6月11日,史志怀通过电子邮箱向伍夏发送电子邮件,对阴���电极套的可行性进行了评估,并最终以使用不便、成本过高等理由否定了该技术方案。

2013年4月7日,伟思公司形成《盆底电极二次开发需求说明》,需求背景是目前电极存在诸多问题:容易进水;

电极线等容易破损;

包装粗糙;

消毒使用问题。

电极二次开发具体要求有:盆底电极分为评估电极和治疗电极。

评估电极可以外套一次性塑胶耗材,不需消毒,正常使用时间为一年。

对于治疗电极,专人专用,清水冲洗,不需要外套一次性耗材,使用次数为300以上。

2013年7月4日,伟思公司形成《二代阴道电极项目计划》,其中策划阶段自2013年7月起,设计阶段为2013年9月,试生产阶段为2014年6月。

2013年7月19日,伟思公司形成《二代阴道电极立项文件(初稿)》,内容为产品技术规格,在主要技术要求中有三个球面状金属片(两两相连,第三个作为参考)。

周干均为以上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文件的收件人或抄送人。

2013年10月20日,伟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愚向陈健等发出电子邮件,提及伟思公司设计的双通道电极,合作方Marek可以提供设计建议。

2013年11月20日,陈健向Marek发出的邮件中的附图显示电极两侧有左右对称的三组半球型突起。

五、麦澜德公司和史志怀、杨瑞嘉、周干的抗辩麦澜德公司和史志怀、杨瑞嘉、周干均认为,涉案专利是在“一种阴道电极”(专利号为201210435831.2)的发明专利的基础上研发的。

伟思公司没有形成一次性阴道电极的完整技术方案,所以史志怀、杨瑞嘉、周干三人虽在伟思公司处接触了阴道电极的相关工作内容,但与“一种阴道电极”(专利号为201210435831.2)的发明专利技术无关。

该专利系杨东个人发明,与伟思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麦澜德公司为证明杨东具有相关研发能力和工作经验,提供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备案表》、《苏州工业园区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

上述证据表明,2001年6月16日,杨东本科毕业于华北工学院,在校期间学习应用电子技术专业。

2009年8月至2013年12月,杨东就职于安伏(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任质量经理;

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就职于苏州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任质量经理;

2014年8月至今,就职于科蒂斯仪器(中国)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质量部。

六、其他查明的情况伟思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公证费合计2875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应当是史志怀���杨瑞嘉、周干1.史志怀、杨瑞嘉、周干具有研发涉案专利的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

史志怀、杨瑞嘉、周干在伟思公司处分别担任研发部经理、产品部经理和高级结构工程师,长期从事与涉案专利相关的技术工作。

在伟思公司工作期间,史志怀负责编写、制定了阴道电极技术相关的立项文件、研发资料、评估报告与产品标准等,参与了多项专利的立项、研发和申请的过程;

杨瑞嘉在伟思公司参与的与涉案专利相关的工作包括:市场调查、信息收集、提出需求、研讨技术方案,且杨瑞嘉在伟思公司、麦澜德公司工作期间,也是多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

周干在伟思公司工作期间负责编写了阴道电极线的工艺文件,对涉案专利选用的导电硅胶材料进行过市场调查,并对阴道电极套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了评估。

综上,结合上述三人的工��经历可以确认,史志怀、杨瑞嘉、周干完全具备研发涉案专利的专业知识和研发能力。

2、史志怀、杨瑞嘉、周干有利用伟思公司技术成果为己谋利的动机和故意。

2012年,史志怀、杨瑞嘉尚未离职就策划成立与伟思公司有市场竞争关系的公司,且将“一次性阴道电极”作为拟成立公司的主要技术和产品。

《商业计划书》形成两个月后麦澜德公司便登记成立,史志怀随即从伟思公司处跳槽至麦澜德公司,杨瑞嘉更是在离职前就开始为麦澜德公司申请相关的行政许可,现二人分别在麦澜德公司处担任副总经理和总经理职位。

周干在伟思公司处工作期间,安排其妻子担任麦澜德公司股东,故被伟思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后,周干在麦澜德公司担任售后经理一职。

可见,上述三人的离职和跳槽行为早有预谋。

此外,从麦澜德公司的股东构成来看,其股东或为杨瑞嘉、周干等的近亲属,或为杨瑞嘉的朋友,与上述三人有着密切的利益关联。

综上,结合上述三人策划成立公司的行为以及与麦澜德公司的利害关系,涉案专利的相关权益实际被史志怀、杨瑞嘉、周干所享有,所以史志怀、杨瑞嘉、周干有利用伟思公司技术成果为己谋利的动机和故意。

3、史志怀、杨瑞嘉、周干掌握了涉案专利的核心技术。

伟思公司为阴道电极项目进行了长期大量的投入与研发,在此期间形成了大量的实验数据、设计方案、产品标准、生产工艺等技术资料,并且已形成多导电极的初步技术规格。

由此可见,伟思公司早已形成了涉案专利的研发方向和研发思路,也已经形成了包含涉案专利技术最主要部分的技术方案,且上述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都被史志怀、杨瑞嘉和周干在工作期间获得。

综上,杨瑞嘉、史志怀、周干对涉案专利的创造性作出了实质性贡献,故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系史志怀、杨瑞嘉和周干。

二、涉案专利系职务发明,伟思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伟思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前,就提出了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立项研发,伟思公司为该项目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资金和设备,积累了大量的实验数据、设计方案、产品标准、生产工艺,杨瑞嘉、史志怀和周干在完成伟思公司交办的本职工作过程中,利用伟思公司提供的技术、信息、资金、设备等条件,实际发明了涉案专利,所以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伟思公司所有。

三、伟思公司请求麦澜德公司赔偿因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没有法律依据伟思公司请���麦澜德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共计2875元,并提供了相应的发票证明上述费用实际产生。

本案系专利权属纠纷而非专利侵权纠纷,不存在赔偿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前提,因此伟思公司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专利号为201320752362.7名为“一种一次性阴道电极”实用新型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为史志怀、杨瑞嘉、周干;

二、专利号为201320752362.7名为“一种一次性阴道电极”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归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三、驳回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800元,由麦澜德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关于涉案专利的发明人身份认定以及涉案专利的职务发明性质的认定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该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及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专利实质上系史志怀、杨嘉瑞、周干等人执行伟思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伟思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应归伟思公司所有,具体理由如下:一、周干应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

本案中,周干虽否认其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但基于其在伟思公司期间的工作内容,其与伟思公司和麦澜德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本院对周干关于涉案专利发明人身份所作的自我否认不予采信,具体理由为:一方面,伟思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杨瑞嘉、史志怀、周干等人在伟思公司时,已经从事了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有关的研究工作。

特别是,周干在伟思公司工作期间负责编写的阴道电极线的工艺文件内容显示,伟思公司已对与涉案专利所选用的导电硅胶材料进行过市场调查,并对阴道电极套技术方案进行了可行性评估,故周干在伟思公司处的工作内容与涉案专利极其相关。

另一方面,史志怀、杨瑞嘉、周干等人有利用伟思公司技术成果为己谋利的动机和故意,由于涉案专利申请时,史志怀、杨瑞嘉已经从伟思公司处离职,故麦澜德公司在申请涉案专利时,仅将史怀志、杨瑞嘉作为发明人,未将周干作为发明人,本���有理由怀疑其上述行为系出于规避职务发明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涉案专利属于杨瑞嘉、史志怀、周干为完成伟思公司工作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专利权权属应归伟思公司。

伟思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与杨瑞嘉、史志怀、周干等人在伟思公司所从事的工作有关,具体理由与一审判决基本相同,不再赘述。

需特别指出的是,麦澜德公司等上诉认为,涉案专利完成时(申请日),史志怀、杨瑞嘉已经不在伟思公司工作,因此涉案专利不可能系史志怀、杨瑞嘉的职务发明,伟思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包含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涉案专利是麦澜德公司在先前专利基础上进一步研发而来,与伟思公司无关。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员工在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权属归原单位所有。

本案中,史志怀、杨瑞嘉分别于2013年2月6日、7月8日从伟思公司处离职,而涉案专利申请日是2013年11月25日,因此即便涉案专利如麦澜德公司等所主张是杨瑞嘉、史志怀在离开伟思公司后所作出的,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也属于两人在离职后不到1年之内作出的发明,而且伟思公司已经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与史志怀、杨瑞嘉以及周干在伟思公司的工作内容存在密切关联,故涉案专利应属史志怀、杨瑞嘉以及周干为完成伟思公司工作所作出的职务发明,本院对麦澜德公司等相应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麦澜德公司、史志怀、杨瑞嘉、周干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麦澜德公司、史志怀、杨瑞嘉、周干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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