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258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智全,系讯昌清器太原经销部业主,住太原市。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智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