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亚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慧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戴立雄,执行董事。
上诉人杭州亚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尔贝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亚辉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被上诉人指控的被控侵权销售行为发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被上诉人艾尔贝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上诉人被控的侵权行为系生产及通过网络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被上诉人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其通过网络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且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即上海市静安区为被控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
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国泉审判员 张 莹审判员 朱佳平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