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96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巴城镇吉麦隆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景城南路***号*号房。
经营者:朱启可。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巴城镇吉麦隆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因被告昆山市巴城镇吉麦隆购物中心与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