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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楼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202刑初5号
案件名称郑楼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楼楼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202刑初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楼楼,女,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中专毕业,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郭文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楼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楼楼及辩护人郭文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郑楼楼将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销售给和永杰经营的狼一鞋业商店,收取转账7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郑楼楼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楼楼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郑楼楼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中也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郑楼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建议从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郑楼楼将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销售给和永杰经营的狼一鞋业商店,收取转账7万余元。

郑楼楼于2020年7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

另查明,商标“adidas”注册号:第3921767号,注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3月27日止。

商标“NIKE”注册号:第4516216号,注册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至2028年11月6日止。

审理中,郑楼楼通过家属将2万元违法所得予以上缴,并预交罚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商标注册证、微信聊天记录、缴费凭证等书证,证人陈某、吴某、和永杰的证言,被告人郑楼楼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楼楼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郑楼楼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郑楼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从宽处罚。

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楼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刑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

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郑楼楼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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