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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文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2民初3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文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文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初3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文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基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爱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文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被告间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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