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05号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住所地:中山市。
投资人:张友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玲,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昊派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裴大龙。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昊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龙。
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与被告中山市昊派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昊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5××××.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5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