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648号 原告深圳市麦诺幕墙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镜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永盛鸿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麦诺幕墙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永盛鸿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647670.4)纠纷一案。
2017年3月21日,原告深圳市麦诺幕墙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麦诺幕墙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深圳市麦诺幕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周 建 康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灵均(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