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8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村布龙路450号金方华电商产业园2栋2楼2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森。
被告:深圳市丰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鸿竹雍啟科技园G栋厂房首层B。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向法院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37721.2);
二、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判令两被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签发的ZL201430337721.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该外观设计系小米公司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经过多年刻苦研发取得的智慧成果,是小米公司巨大的知识财富,为小米公司开拓了广阔的市场前景。
被告深圳市丰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被告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深圳市丰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侵犯原告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申请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是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法[2014]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指定,本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权,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