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39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康达超市东石楼店,住所地:汶上县寅寺镇东石楼村的康达超市东石楼店。
经营者:张德群。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汶上县康达超市东石楼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