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华星商场。
住所地:宁阳县堽城镇驻地。
经营者:王华峰,住宁阳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华星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为由,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