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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兰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10民初31号
案件名称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兰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兰美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初31号原告: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聊城市高新区长江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美娟,女,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武强县,现住长葛市。

原告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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