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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祥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武汉王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30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祥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武汉王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武汉祥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武汉王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3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玲,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祥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革新大道南新城十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飞,该公司职员。

被告:武汉王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新村45栋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祥,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武汉祥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武汉王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SERV-U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武汉祥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为此,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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