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何伟,男,身份证住址广西南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
法定代表人余忠明。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何伟诉被告深圳市腾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17××××.7)纠纷一案后,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民事撤诉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伟负担。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邓 婧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