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8557号原告:陈林,男,汉族,1954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现,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猎农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乔法。
被告:上海加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姚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维。
原告陈林与被告上海猎农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加阳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陈林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加阳餐饮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陈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加阳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撤回对被告上海加阳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吕清芳代理审判员 牟 鹏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