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31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华北路兴烨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石海兵,男,汉族,住山西省文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华北路兴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