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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锋书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新01民初132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锋书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锋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132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锋书店,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经营者:陈淑芳,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陈淑芳之女),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邢台中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巴州路8号9号楼1单元401号。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锋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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