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6。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乡县如家快捷宾馆。
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丰州镇建设大街移动公司北邻,组织机构代码L6470053-5。
负责人:云位青,实际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通,该宾馆工作人员。
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乡县如家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以双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