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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大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5民初3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大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东营市大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3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大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琳,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大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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