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0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秀莲万客隆生活广场,住睢县。
经营者:杜秀莲。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县秀莲万客隆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