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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平亮、曾硕亮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刑终262号
案件名称曾平亮、曾硕亮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某甲,曾某乙,袁某,李某,谭某,杜某,成某,崔某,卢某,何某,兰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26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甲,男,1982年4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初中文化,住永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曾某乙,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高中文化,住永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某,女,1990年5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高中文化,住永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同年9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初中文化,住永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谭某,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初中文化,住永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某,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小学文化,住永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杜某,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小学文化,住阆中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成某,女,1978年6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小学文化,住英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崔某(曾用名崔某乙),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初中文化,住永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同年9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卢某,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花县,初中文化,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某,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小学文化,住永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兰某(曾用名兰某乙),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初中文化,住桂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检刑诉[2016]291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袁某、李某、谭某、袁某、杜某、成某、崔某、卢某、何某、兰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粤0605刑初43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曾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崔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何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兰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未随案移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被告人曾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曾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某甲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刑初43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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