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科曼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龙塘三路19号A栋一楼A区。
法定代表人:刘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伙龙,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火炬高科技术工业园05A。
法定代表人:刘亮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科曼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下称科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下称百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0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中,被告科曼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科曼公司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综上,科曼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科曼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科曼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被告,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因此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百诺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百诺公司以科曼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科曼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科曼公司上诉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科曼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