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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周六福宝能首饰店与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辖终69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周六福宝能首饰店与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龙岗区摩尔周六福首饰店,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摩尔周六福首饰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深惠公路***号摩尔城*层Z101(展位号S155Z),个体经营。

经营者张文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磡鹤园街11号凯旋工商中心三期12楼N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摩尔周六福首饰店因与被上诉人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摩尔周六福首饰店(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深圳市龙岗区辖区内。

原审判决据此驳回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摩尔周六福首饰店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摩尔周六福首饰店主张其经营者张文伯已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案号为(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91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因此,本案当事人应为深圳市龙岗区摩尔周六福首饰店,而非经营者张文伯。

原审裁定的相关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裁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所查明的事实,驳回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摩尔周六福首饰店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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