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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十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区先锋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6民初4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十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区先锋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十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区先锋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初4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十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兴华小区7号楼1号门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0083871X4。

法定代表人:李克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市南市区先锋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先锋机械厂,注册号:1306043006209。

主要负责人:刘红岭,该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保定十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区先锋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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