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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龙港镇正跃塑料制品加工厂、时仲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140号
案件名称苍南县龙港镇正跃塑料制品加工厂、时仲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苍南县龙港镇正跃塑料制品加工厂,时仲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正跃塑料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下垟郑路**号*层。

经营者:XX挑,男,汉族,1982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仲波,男,满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学、杜戈卫,均为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苍南县龙港镇正跃塑料制品加工厂(下称正跃塑料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时仲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名称“双头夹具(A01)”,专利号为ZL20123037××××.5]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5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初步证据显示,广东省广州市是原告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且广东省广州市是原告的住所地,故可认定广东省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且上述收货地与原告住所地系广东省之外的行政区域。

因此,本案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正跃塑料制品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正跃塑料制品厂负担。

正跃塑料制品厂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6)粤73民初1570裁定,并裁定将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瑞安市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本案中时仲波提交的见证书能初步证明其通过淘宝网站向上诉人购买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并由上诉人寄送至广州,也就是说上诉人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

上诉人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汁专利权纠纷,虽然依照《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及相应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于网购收货地可由买家随意指定而成,故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引入网购收货地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连接点,即相当于引入一个打破既有管辖规则的动态连接点,权利人可通过指定收货地的方式,任意选择受诉法院。

上述情形显然会导致管辖连接点的随意化和分散化,使得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缺乏相对稳定的预期,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立法原意不符。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是不正确的。

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时仲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原审裁定的理由及上诉人正跃塑料制品厂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主要涉及地域管辖异议问题,具体表现为被上诉人时仲波网购的收货地广州市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在买受人作为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被侵害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时,买受人的网购收货地可认定为涉嫌侵权行为地之一。

本案被上诉人为证明上诉人涉嫌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实其向上诉人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且上诉人邮寄至广州市后已由被上诉人签收,故,本案网购收货地广州市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有权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正跃塑料制品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正跃塑料制品厂上诉认为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法院即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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