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79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自拍时代电子厂,经营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建安路正昌达科技园*栋*楼。
经营者:林佳明,男,汉族,1994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自拍时代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期间,刘向东申请将其诉讼请求2由“请求判令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自拍时代电子厂赔偿刘向东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变更为“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东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
原告刘向东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