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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德元、葛文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民申1号
案件名称覃德元、葛文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覃德元,葛文满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覃德元,男,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葛文满,男,汉族,1957年8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再审申请人覃德元因与被申请人葛文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民三终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覃德元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葛文满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万元,由葛文满承担诉讼费用。

因申请人不是专业律师,少提了一审中“销毁侵权物品”和“承担因维权开支的餐饮费、交通费200元”这两项请求。

二审法院对申请人少提的这两项诉讼请求没有审理。

侵权模具不作收缴或销毁,将有利于被申请人继续使用或者销售或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如果葛文满诡辩说是原来的物品,且侵权模具的存在本身就处于侵权状态,将有利于再次侵权的发生,滋生双方纠纷、不利于申请人维权。

既然一审判决结果错误,一审不支持申请人“销毁侵权物品”和“赔偿维权费用”也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庭审中没有明示申请人遗漏了这两项请求,也没有主动纠正错误。

二审应当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使本案有个公正完美的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收缴或者销毁被申请人葛文满侵权模具产品,判决葛文满承担维权费用200元。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覃德元在二审上诉时提出的上诉请求是“1、撤销一审判决;

2、判决葛文满停止侵权并赔偿覃德元经济损失3万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由葛文满负担”。

人民法院审判二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覃德元的上诉请求中并未要求人民法院判决销毁侵权物品以及赔偿维权费用。

覃德元所提的上诉请求与一审的诉讼请求不一致是其自身行使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判决依据上诉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并未遗漏当事人的请求,程序合法,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覃德元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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