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44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勇,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方区勤为径文体用品配送中心。
经营者:房建奎。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方区勤为径文体用品配送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方区勤为径文体用品配送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