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16号原告:成都梓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永兴村5社。
法定代表人:黄宪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燃,该公司员工。
被告:双流县金金家私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兴福村*组。
法定代表人:黄春燕。
被告:武侯区宏欧茶几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八益家具城金属交易区C-28号。
经营者:黄春燕。
原告成都梓楠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县金金家私厂、武侯区宏欧茶几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成都梓楠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梓楠家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双流县金金家私厂、武侯区宏欧茶几经营部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梓楠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成都梓楠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