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265号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90号1幢8层U1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518号6楼F801室。
法定代表人:车建兴,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卡子门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淑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美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区四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顺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名都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南京美顺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
2017年2月20日,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