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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与黄岩通灵塑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1071号
案件名称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与黄岩通灵塑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黄岩通灵塑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071号原告: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厚施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维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思,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岩通灵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乡下浦郑村。

法定代表人:许君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徐军飞,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为与被告黄岩通灵塑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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