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071号原告: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厚施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维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思,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岩通灵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乡下浦郑村。
法定代表人:许君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徐军飞,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为与被告黄岩通灵塑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