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初26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组织机构代码75109007-8。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良淑,女,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办事处汇源大道汇源新村*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皖涛,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办事处汇源大道汇源新村*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1********。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良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超审 判 员 欧阳顺人民陪审员 王凤梅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