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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良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3民初26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良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张良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初26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组织机构代码75109007-8。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良淑,女,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办事处汇源大道汇源新村*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皖涛,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办事处汇源大道汇源新村*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1********。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良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超审 判 员  欧阳顺人民陪审员  王凤梅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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